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半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有法定监护人,而这个监护人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法定顺序的。而现实情况中,有很多情况需要变更监护人。那么,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希望以下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
1.《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申请变更监护人的,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由法院来变更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总而言之,监护权是需要法定的,不能随意也不能擅自确定。在变更监护人时,人民法院会依法、依实际情况,去综合考虑由谁担任监护人,对受监护人的成长更有好处。而到底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还需要具体到当地人民法院去申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