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要知道,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了两方面,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财产监护方面,主要表现为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因而在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监护人处分了被监护人财产的,则会对被监护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