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协商确定监护人
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取得监护权的人都有监护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允许。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在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法律可以通过制定监护人,或者是多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话来争取监护人的话,多方可以通过协商由谁来担任监护人,不过监护人必须是上述中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才能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而且要尽早确定其监护人,不能使被监护人的权益产生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