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是吗
是的。
在什么情况下剥夺探视权
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容易受到自己亲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非常巨大的不良影响。
探望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给予其接触、探望未成年的机会,那么将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的机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探望一方有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时,应当先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
2、是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关于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任何其他原因,比如直接抚养人再婚、迁徙等等都不能作为中止另一方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的理由。
探视权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帮助,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他人的探视权,但是如果一方有不好的道德品质,严重的影响了孩子或者是对方有健康疾病,那么可以暂时的剥夺探视权,一旦对方恢复,探视权也必须恢复,没有合理的理由剥夺他人的探视权,可以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