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想要女儿抚养权的理由有哪些?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二、抚养权可能判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可能会判给女方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但在不同的离婚官司中,自己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情形没有什么参考性,也有可能男方各方面的条件都比女方好,最起码法院判决不要全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去考虑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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