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亲或者母亲,对于他的孩子有特定的抚养权。抚养权及时权利也是义务。在孩子未成年之前,无论何种原因,抚养义务都不会消失,因为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有些父母,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后就不管不顾,这时候孩子的监护人、有血缘关系的亲戚都可以起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人,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起诉文有标准的范文,那么,婚内起诉孩子抚养范文是什么呢?
一、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婚内起诉孩子抚养范文: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X族,住XX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年××月××日出生,X族,住XX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X族,住XX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元
(二) 诉讼费由×××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年××月××日分居,原告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人民币×××元。现因XXXXXX,故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至每月人民币×××元,望法院准许。
此呈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环境,因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费用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抚养费是他们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这根支柱,他们的生活就难以稳固,甚至无以为继。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地快速发展有所改变,相反地,问题愈演愈烈,令人担忧。
(一) 离婚协议的内容漠视子女权益
在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例如,男方在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抚养费,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典型案例。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协议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多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后因一方确实无力承担或者对子女放任不管等引发案件,且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无法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增多的事实,无疑暴露出了协议离婚中轻视未成年子女的一个现状。所以说,离婚协议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的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
(二) 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离婚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婚姻登记机关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是否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此外,法院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审查,也只是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审查同样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他是诉讼的开始。有需要的朋友们应该认真了解相关内容,以更好地实现孩子们的权益,让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正常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时候是父母中的一方不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时候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让他们的孩子可以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地成长,无忧无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