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责任的刑罚规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监护。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频发。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人,这就造成监护权侵权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易被忽视性,一些虐待行为甚至被认为是父母的正常管教行为,社会中对虐待未成年人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度。我国现行刑法对监护人的行为规制较为薄弱,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规范中,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比较少。
3、监护人的责任方式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较单一,产生了法律对监护关系调整的局限性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给以充分、有效的保护,如果仅通过民事规范来调整,很难最大限度、全面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部分不当的监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民法调整的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
4、首先论述监护权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在探究民法合理性及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的基础上,提出扩大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将社会福利机构,如孤儿院、福利院,以及未成年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等机关包括在内,强化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同时,提出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将虐待、遗弃之外的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能够真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即将监护人的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4、虽然刑法可以通过严厉的刑罚来惩罚不法行为人,但是监护权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强调非强制措施的应用,特别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应用,并且需要在刑事立法、刑事政策、配套机制措施方面予以切实的调整和完善,并规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执行制度,对监护人侵权行为予以监督,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护人的相关权利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1、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2、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
3、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在我国法律中一直都很重视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他们监护着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要求是很高的,不仅在物质条件上要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还要在精神上富足。根据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可以取得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