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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呢?

2016年,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国家不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二胎了。大家都知道,在以前如果违反国家政策,超生了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超生,但是却不知道社会抚养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以南昌为例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南昌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呢这个问题。

一、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

所谓“社会抚养费”者,我们更为熟悉它的前两个名字,上世纪80年代初期被它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改名叫“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定名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正式开始实施。

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小编并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因为每年每个地方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政策方面进行一些调整,因此,小编只能为大家介绍一下2014年的抚养费的有关条例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想要得到具体准确的答案,小编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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