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对于有些人来说是能够在社会当中立足和生活的根本所在,而随着一些实际原因的客观变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就会发生相应的转变。还有就是被监护人其实也是针对特定的范围的,比如说针对一个正常的已经参加工作的成年人肯定就不存在着监护人的这种说法。那么,被监护人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被监护人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则将被监护人的范围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即60問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委托监护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样便产生一个问题,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精神病人如果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已满18未满60周岁的植物人),由于其不在法律规定的被监护人的范用之中,而不能获得被监护的权利,那么其合法利益应如何被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存在漏洞。 《民法总则》二十八条将“精神病人”修改为“成年人”,弥补了《民法通则》十七条对被监护人范围规定的不足,使得18至60周岁的非精神病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成年人" 的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其立法体系的完善化。
(一)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一)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可见,被监护人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断然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些人,可见,实际上有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成年人也是一直都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照顾的。总之,大家要知道被监护人就是说那些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尽管如此,属于被监护人的一些合法权利却也是监护人不能随意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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