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不好好履行义务,对孩子是又打又骂,甚至存在虐待行为,这样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变更。法院有权认定监护人,这样做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监护人认定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监护人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监护人都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综上所述,监护人身上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对孩子的健康和行为负责,照顾孩子成长。孩子其他亲属感觉父母监护不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监护权。法院认为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指定监护,这就是监护人认定程序,一般来说,孩子所处社区的街道办和居委会都有权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