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该怎么办,这时候我们可以由专门的监护机关指定监护人,那该怎么指定监护人呢?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呢?指定监护人是指在其父母无法承担监护人的时候,在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者争抢监护人的时候使用的法规。
指定原则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怎么指定监护人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和保护,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指定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因此被指定监护人不可侵害被监护者的利益,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撤销监护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