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有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发生,会有一些孩子失去父母,引发监护人的纠纷,还有一些精神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都需要一个监护人,当法定监护人不在后,也要重新制定监护人,这个时候就会出现监护人单位,那么什么是指定监护人单位的资格呢?下面由律图小编做出简要说明。
1、如果父或母尚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则父母是,不存在争议。
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产生争议,由有关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由法院裁决。
1、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以书面通知为妥。
3、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4、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三、监护人顺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
综上所述,若是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单位就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所在单位,若是精神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指定监护人单位就是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是所有被监护人所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单位的资格就是在被监护人失去法定监护人时,在被监护人的近亲亲属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