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婚姻作为人生中的大事,也变得不像以前一样固定,离婚的也越来越多,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孩子,我们都知道离婚中孩子的监护权往往是双方矛盾或者争夺的焦点,而没有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是不是就不能看孩子呢,当然不是,他们享受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探视权,那么,民政局给办自愿放弃探视权吗?让我们去了解吧。
探视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1.父母离婚后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探望等权利义务被保留了下来,法律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
2.《合同法》第2条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探视权属于一种身份权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探视权的条款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
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人身权利不应被协议剥夺:
探视权人,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视权。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从上面的知识和法律条文,相信大家一定了解了关于民政局给办自愿放弃探视权吗的相关问题了,探视权作为一个人或者说一个父母依法享有的一张权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剥夺的,探视权因为是法律规定,并不能因为明证局的一个指令或者一个协议,就自行解除,而每个家庭在准备解散的时候,都应该考虑下孩子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