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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变更监护权程序是怎样的?

一、自愿变更监护权程序是怎样的?

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这个协商变更必须通过法院等机构,自己不可以随意的变更,因为这个属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来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源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2、监护人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3、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二、监护权是可以变更的,变更监专护人的程序主要是: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属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综上所述,监护权的变更程序主要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居委会同意,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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