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
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没有明确规定,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取得监护权的人都有监护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允许。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
对于协商确定监护人的问题我们在生活当中肯定都会遇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非常明确的,协商确定监护人也是需要有条件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有协商当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的顺序在我们国家也有规定,一般都是会按照监护人顺序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