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够知道,对于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来说,应该要有监护人,如果想成为老年人监护人的话,应该有一定的证明范本,这类的证明范本中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呢?根据新的说法,内容中应该包含监护人的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首要的应该是他们的伴侣其次是子女,如果成为监护人的话,应该要有监护人证明。并且内容当中应该包含,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一些能力证明。
“盖章是琐事,也是大事,稍不留神就会出错。”不久前就曾因“盖错章”而麻烦缠身。申请人想去银行领取父亲的存款,但因其父已过世,身份证已上交了派出所,因此银行要求他去居委会开个证明。考虑到特殊情况,最终出具了一张“身份证遗失证明”,帮助顺利地领到了存款。然而,由于涉及遗产分配等问题,其他的兄弟姐妹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这样的事我们碰到太多了,来盖章开证明的理由也千奇百怪。有人吃了罚单,到居委会来开低收入证明,要减免费用。
还有人要求开‘助动车购车发票遗失证明’,原因是遗失了发票没法上牌。”现在负面清单出台以后,居民遇到问题就能直接去找具体部门,居委会办起事来也更有条理。“指定监护人”有了模板种证明不能到居委会盖公章,不过,居住证明、指定监护人、推荐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则是居委会可以负责的事儿。据了解,不少居委会都遇到过子女要求开具自己为年老父母监护人的证明。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老人身后遗产问题,令人犯难。针对这一情况,曹杨街道司法所起草并下放份《居委会涉法涉规问题指南》到各个居委会,让每一位干部有法可依。
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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