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独自抚养小孩有时会有点艰难,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学费等等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现在小孩子的学费越来越高,小孩在之后还有可能会留学之类的,所以会出现一方追抚养费的情况,那么该如何追抚养费呢?有哪些条件呢?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款中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12款中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承担是平等的。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在离婚时,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精神,确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承担的费用的数额和期限,以及给付的办法,并应当尽可能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一般按照下列比例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5℅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对于抚养方居住在国内,而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居住在国外、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法院一般判决对抚育费一次性给付,以免日后执行困难。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经查实的不予准许。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5)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说明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决定给多少抚养费是离婚时在真正抚养孩子长大之前提前决定的,相当于提前预测给出一个具体数,但是之后的实际情况可能给的抚养费不足以共同抚养小孩,所以会要求追加抚养费,如何追抚养费呢?首先可以选择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