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最大的问题纠纷往往会出现在孩子的抚养权身上,抚养权对于离婚的每一个人肯定都是想要去争取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只会有一个人有,另一个人只是有监视权,但是双方如果在离婚之前商量好了可以轮流抚养孩子的话也是可以的法院也有判决的权利。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谁能得到抚养权,一个重要的裁量标准是,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但是,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实践中更好操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父母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一般都将抚养权判归一方,而不会轻易判决由双方轮流抚养。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孩子又希望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轮流抚养是解决小明与小美争夺抚养权的最佳方案。经过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孩子由小明与小美轮流抚养,每半年轮流一次,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一方全额承担,至孩子18周岁止。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对于轮流抚养的问题我们国家对法院是可以进行判决的,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有很多,如果是想要法院进行轮流抚养的判决的话是需要有前提的条件的。是需要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才可以,对孩子的成长没帮助的一般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