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2、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指定监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综上所述,孩子的父母去世,亲属之间在监护人的人选有疑问的,对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不满,可以上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做出判决。在指定监护人判决书中,法院会做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裁决,并指定监护人的人选,指定监护是从最有利于照顾孩子的一方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