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期间以及审议期间,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成为最大的热点。据本报了解,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在这次修法中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据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
第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被删去的第27条经人大常委会建议重新恢复,并进行了修改。
第二个变化是,在新法当中,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禁止代孕以及相关处罚条款被删除。
第三个变化是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公民晚婚晚育,将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想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是有必要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如果你们是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生育的第二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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