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离婚案件来说一般来说是没有再审的问题了,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审终审制定,但是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或者是离婚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的话,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假设生效的判决同意离婚,一方还不同意离婚,要求再审,而另一方已经再婚了,那如何再审下去呢所以离婚案一般涉及身份关系不能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 如果要去变更小孩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4、变更过来,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5)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权申请再审应当符合再审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