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孩子的责任主体,很多人想知道监护人讨论他的责任和诉讼主体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有误区,就是对监护人的了解是。监护人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如孩子犯法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则需要对对方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需要的。
一、侵权之诉的本身,包含有两个诉,其一是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确认之诉,其二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给付之诉。通常情形下,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合一时,两诉的指向是同一主体,但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两诉的对象对不同,侵权行为确认之诉的对象是侵权行为人,即本案张小甲;给付之诉的义务人是监护人,即本案张文。因两诉的内容、对象不同,故应列张小甲、张文二人为共同被告;
二、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而非代理责任或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在其无财产时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就是监护人替代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而代理赔偿,很明显的法律后果是在被代理人有赔偿能力后,代理人可向被代理人追偿。——诉讼中,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诉讼活动。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确定的监护人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监护人无权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经济能力后请求被监护人赔偿损失。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看似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赔偿责任的补充,但实质上仍旧是对被监护人财产不足部分的替代赔偿,因为这种责任始终都是终局性的,只不过是在被监护人财产充裕、足以赔偿的情形下,监护人的替代赔偿金额为零而已。
三、从“当事人”的概念来看,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能确定案件的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而非案件当事人。所以仅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而又判决该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作法极为不妥。当然,也许有人会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被告,但也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次民事诉讼法将“诉讼第三人”亦规范于当事人一节之中,当然可以判决“诉讼第三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也应能够明白法定代理人非当事人。
所以由此可见,监护人不仅要起到教育的责任,还要担起一个责任主体的功能,为此,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责任主体,什么是监护人应当去承担的责任。对于监护人讨论他的责任和诉讼主体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有了许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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