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其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之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农村居民则参考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市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只要违反了计生政策,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受到惩处。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今日颁布了最新的修订版本,其中对于超生的情况判断、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拒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罚条款等各项规定做出了最新的修订,这一办法的出台,预示着国家对于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视程度以及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