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我们在生活当中经常遇到一些关于抚养权管辖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我们很多人都不清楚如何去确定管辖权问题,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就更复杂了,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涉外抚养权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就抚养权纠纷而言,如果子女是外国人,在中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或者子女是中国人,作为被告的父或母是外国人,这均属于涉外抚养权纠纷,也必然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必然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享有的审判权力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国家是属地管辖,有的国家是属人管辖、还有的国家是实际控制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的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就涉外抚养权案件的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它也适用关于抚养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抚养权的管辖涉及二个问题,第一,我国法院对哪些涉外抚养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涉外抚养权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管辖?
第一个问题主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此可知,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要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抚养权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1、原告是中国人,无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2、原告是外国人但在中国有住所,无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3、被告是中国人,无论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4、被告是外国人但在中国有住所,无论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什么是住所呢?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的涉外抚养权纠纷,由我国的基层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抚养权纠纷,由我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解释》第218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抚养权管辖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上文当中看出,涉外抚养权的管辖权问题分为级别和地域管辖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是根据不同的因素来确定的,所以小编在这儿要提醒大家,碰到这类问题的话,如果不清楚的话,一定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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