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种原因,家庭分离,一方需要在未来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费,如果没有及时给,应有权追索抚养费,这是对孩子的一种保障,也是应尽的义务。但有的时候居住地不在一起,一旦起纠纷上诉,这追索抚养费案件管辖地怎样决定的呢?让我们了解一下。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追索抚养费案件管辖地决定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及追索抚养费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具体情况
(一)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区或镇的基层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辖。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5、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规定了另一种
(二)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一般是以被告居住地或常住地为准的,但也有其他情况,是有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判决的,这都是有相关法律决定的,我们要仔细了解。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需要法律来解决的,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配合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