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之后争夺孩子自以为是对孩子好的同时却忽略了其真实的想法而导致最后是一种伤害,那么,被监护人有没有选择权决定自己的监护人?其实被监护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可以将其想法作为参考来选择最后的监护人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作为被监护人的子女有选择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被监护人。
综上所述,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和承担责任,他们是被监护人:①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②残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综上所述,如果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任何主观影响的前提下能够向法官诉说自己的意愿是可以被法官采纳意见的,这也就意味着被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监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