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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权吗

我国是一个很传统的国家,一直对子孙同堂比较注重,爷爷奶奶对子孙更加疼爱,隔代亲现象很普遍,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让双方都争执不下,如果孩子被判给女方,那么探视权对爷爷奶奶有效吗?离婚夫妇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权吗

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我国的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婚姻法》来解决的,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只规定到父母一层,存在漏洞。因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亲关系。但是从感情和亲情上来说,孩子和祖父母不应该被隔离,祖父母对孩子的爱,有利于孩子成长。

通过对全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夫妇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权吗——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规定的探视权只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的,其他亲属的探视权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如果其他亲属想要看孩子的,可以直接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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