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成长是有较大的影响的,父母离婚会对孩子将来性格的养成以及未来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子女是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考虑到这一点,法律在父母离婚时会偏重点考虑子女的利益,希望尽量把伤害限制在最小的程度,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子女抚养的认定提出了参考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多方综合参考,根据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来作出判决,总的来说,法官审判会根据以下因素作出判断。
第一、子女的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比较依赖母亲的时期,将孩子判决由母亲抚养充分考虑了儿童成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利于孩子成长发育。
第二、与父母其中一方的生活时间。在离婚时,考虑到一方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就意味着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人是感情动物,从情感上考虑,生活时间越长,就越具有情感上的偏向。从对于子女健康成长上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生活学习都是不利的。
第三、一方生育能力。这一点是从人道主义上的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会在判断时有侧重。
第四、一方的生活情况、经济状况。抚养孩子是需要金钱投入的,从经济水平上考虑无可厚非,但是需要知道,经济状况不是绝对因素,抚养孩子还是需要真心对待。
第五、身体健康状况
第六、父或者母亲一方自身,是否有不利于孩子生活的不利因素。如其中一方有身体某方面的疾病,无法照顾孩子;一方有生活上的恶习,如酗酒、吸毒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第七、最重要的是孩子的自我选择,子女都是独立的社会主体,当他们到达一定的年纪,具有了自我选择的能力,抚养权争夺就是对子女利益的衡量,涉及子女个人的利益,子女自己最具有发言权。在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的时候,也要询问他们的意见,他们不是无生命的财物,关注子女的思想至关重要。
需要补充的是,从判决数据实例上分析,大家所关心的出轨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比例较小,影响因素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绝非简单的经济或者简单的某一方面考虑,需要法官深思熟虑,综合各方证据,综合生理状态、心理需求、精神特点等,做出最有利于子女未来成长生活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