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是没有必要联系的,如果男方再婚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时候,这个时候如果男方的前妻来索要抚养费,作为妻子肯定会疑惑老公前妻要抚养费合理吗?大家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吧,看完大家就会知道是否合理了。
一、老公前妻要抚养费合理吗?
1、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可能基于两种情况:
(1)一方生活困难,由法院判决另一方支付。
(2)双方约定,支付多少,支付到何时,完全在于当事人自行商定,订下了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3)如果没有约定支付到何时,可以停止支付。因为再婚后,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无需再由前夫帮助。
2、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如夫妻关系结束,则不存在抚养义务,可不给抚养费,如以前有协议可考虑按协议适当履行,属困难帮助性质的给付,但时间不宜过长。但如对方已经结婚,肯定不应该再给付。可去当地民政局查询其婚姻关系。
二、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抚养费如何支付?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是法院要求另一方进行支付,那么就合理。如果在离婚之前二人有协议,那么也行。但是什么都没有就索要抚养费是可以不给的。因为夫妻之间有抚养义务,但是夫妻关系结束了那么抚养义务也就结束了,就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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