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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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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谈恋爱的很多最终都是不能结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因此,在分手的时候,可能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尤其是女方,都提出关于男方是否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普通的恋人,正常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虽然双方恋爱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女方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甚至吃了亏,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

二、恋爱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只有在夫妻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时候,有一个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与青春损失费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大家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这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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