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障。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辍学。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能发送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为义务教育学校无正当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强制的。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