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中同居的情况很多,其中一些人生活在一起,生育了子女,这种是非婚生子。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并且应该得到父母的抚养。而有些特殊情况,孩子走失,等重聚后,父母要认领。那么,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
2、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虽然双方是因为同居关系而产子的,但是也要尽到应有的责任,抚养孩子长大,不能遗弃。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主要有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对于强制认领的,要父母提供一份亲子证明,确定和孩子的关系。在法治社会中,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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