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明确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负监护人,这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存在漏洞。应当规定,对于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可以考虑剥夺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交由实际对其子女进行管理和照顾的人员。
有的国家的法院,在对罪犯进行有罪判决前,会将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安排到儿童福利署、少年之家等机构或愿意代养他们的家庭,接受抚养或者监护。
因此,我国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规范收养和寄养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形式。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
寄养人应该具备这样的条件: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身体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证不虐待被寄养人或侵犯被寄养人其他合法权益、定期报告被寄养人生活状况等。要注意对于寄养家庭的审核,确保其符合各项条件,并定期交流,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倡导由寄养向收养转变,让孩子们真正地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
要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或个人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政府应为民间救助组织或团体的登记注册给予政策支持,并按被救助人数,给以相应的补助。
教育、妇联、关工委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帮扶活动,以各种方式关爱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纳入低保,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对有医疗救助需求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具体落实,减免其部分医疗费用。
针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上)及其监护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具体落实,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组织就业创业见习,推荐就业岗位,提高就业创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