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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受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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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二奶这些都是对插足别人婚姻的第三者的称呼,当然这种称呼是带有贬义的。不少人认为,对于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都应该进行严厉的处罚,于是自然而然的就觉得第三者不受法律保护。那到底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这样婚外情也不会滋生。我国法律中,妻子是难以起诉“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离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责任。如果婚姻确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离婚离婚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财产等许多问题。

二、婚外性行为是否认定为有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对于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我们需要区分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其中,要是明知对方是已婚人士,依然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话,则就会构成重婚。此时第三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要是被欺骗或者仅仅是同居生活的话,则此时第三者受法律保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驻马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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