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这样一个开放的时代,男女同居现象已经极为常见,很明显古代那套封建伦理道德已经不适用于这个大历史背景之下了,什么三从四德,夫唱妇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都随历史的长河消失了。不过呀,事物都具有矛盾性,这种开放的模式就一定是好的了吗?肯定不是呀,很多男性同胞说现在女人的地位可高了,以前的女人是和你一起打拼天下才一同享受共同的成果的,而现在的大部分女性,想着坐享其成,笔者不得不说这种观念真的很不好。
这不,国家又出了新的关于婚姻财产分配的政策,如果婚前“没有贡献”的一方,离婚后很可能是“净身出户”。这个嘛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不过却引起了我们更要关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事实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实简而言之就是你们两个相爱了,没有去领结婚证,但是呢却确实存在着同居的关系,已经有了夫妻的事实了,同时对外界呢也是以夫妻的名义行事,也存在实质性要件,这就足够认定为事实夫妻了。你别说,现在农村还是存在很多这种形式的变形的,比如娃娃亲也算是一种吧。我觉得更像是一种人格上的绑架。
一般来说,如果同居时两人出现了感情问题而要解除这种同居的关系的,法院在此之前都会通知两人进行补办结婚证,这也是为了法律和人权的公平吧,本质就是法的精神嘛。
同居的这段时间内,财产一般来说属于个人所有:
众所周知,没有结婚证,无从证明是婚姻关系,就算两个人住在一起,也只能被认定为是同居关系,最惨的是不受法律的保护呀。如果女方在此期间生下了小孩,还是可以就他的抚养问题进行一定的财产划分的,当然,如果车子或者房子这些是两个人一起出钱的,则双方都要权进行划分,但如果是一方所有呢,那就不好意思了,法律上只能让你净身出户。
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事实婚姻它也适用一般的婚姻调度划分原则,首先就是要抛弃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女方也有分配财产的权利,而且法院会适当地照顾女方的利益,因为考虑到女方在婚姻中收到的伤害可能会比较大,于是把比较刚需的生活资源给女方,如果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分配,那就要看哪一方的经营效益比较好了,这点上也是比较公平的,毕竟要做到物尽其用,不浪费社会资源嘛。
法律关于这方面问题最公平的处理还要数责任追究原则,也就是说看看双方中有没有一方存在家暴,出轨等本身影响婚姻稳定性的问题,这样综合起来,给没有过错的一方以更好的财产调度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对这方面的重视性。还有就是事实婚姻时一方的私有财产受到损失,另一方是不需负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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