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结婚的其中一方没有合婚的意愿。
2:申请结婚的一方身体上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3:申请结婚的时候有一方实际上没达到《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的要求
4:申请结婚的一方涉及重婚等违法行为。
5:申请结婚时违反了近亲禁婚的法律规定。
那么如果触犯了以上任意一条,《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为了从结婚的开始的时候该婚姻无效,这段婚姻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没有夫妻权利和义务。比如不能互相继承财产关系等。
1. 因其中没有一方没有结婚意向的
在现行的《婚姻法》的11条规定,因为遭受到被迫结婚的,在一年之内,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或者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自由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
2. 财产关系的处理。
在现行的《婚姻法》的第12条规定,同居时双方所获得的财产,由双方先且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出面按无过错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其中一方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3. 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的法律认为,因为父母双方被认为是无效婚姻,所以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父母没有任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过去的社会对此极度鄙视。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于对人权、人道、平等的追求,该段法律开始逐渐得到修正,并给予了这种子女合法的权益。无效婚姻的双方要要承担子女的生活教育的义务。单方抚养的,另一方也有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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