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婚生子女不需要跟母亲姓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办理出生登记须知》: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收原件)。
(三)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对于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又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粘帖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页上。双(多)胞胎申报登记,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并填写《双(多)胞胎面视情况记录表》。
(七)政策内再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无《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的,提交女方户籍地街道或县(区)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八)政策外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如非本市征收且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提交征收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九)现役军人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官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提交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十)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虽然说非婚生子女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当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的,在深圳,非婚生子女也并不规定一定要跟随母亲的姓氏。而是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