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婴儿是如今社会非常常见的,主要就是指刚出生的婴儿被父母遗弃。遗弃罪主要就是指的 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对于婴儿遗弃冻死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者的性质和法益侵害程度相差较大,在通常情形下是容易 辨别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对婴儿或没有任何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养甚至 移置于室外致其死亡的案件,在定性上就颇具争议。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在法律上 有特定的扶养义务,但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且将被害人移至危险场所,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那么,上述行为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定性,应坚持以下 几个标准予以具体判断:
其一、从对生命法益的保护角度而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给被害人 的生命造成危险的犯罪(如造成实害则属于结果加重犯);后者是现实地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 罪。
其二、从犯罪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而言,首先应考查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 果关系。除此之外,还应考查特定的行为状况与条件、特定的行为时间与地点、特定的行为对 象与手段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上述案件中,应具体考查行为人实施了何种遗弃行为,该行 为是否会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所处的境地使其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急迫,被害人生 命对行为人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等等。比如,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 ,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倘使发生死亡后果,也只是量刑上应考虑的因素;反之,如果将婴儿置 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至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此外还包括犯罪的动 机和目的。在上述案件中,遗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生命所遭受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 发生的心理态度,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 亡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 。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 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 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 并不少见。
3、 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 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三、婴儿遗弃冻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未给予该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又将婴儿遗弃,导致婴 儿冻死,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 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虽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 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 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 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 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幅度 。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何谓“情节较轻”呢?最高 人民法院目前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理论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情节较轻”一般是指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的;溺婴的等情形。
由此可见,如果只有遗弃婴儿,并未造成婴儿的死亡,则只是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遗弃婴儿,并且造成婴儿的死亡,那么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婴儿遗弃冻死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真心的希望社会少些犯罪,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