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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一、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实践中,严格按照上述两步操作,可能会导致为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时间拖得比较长,若急需为植物人确定监护人以此维护其权利的话,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的不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之后由指定监护人来维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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