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建议起婚姻关系是美好的。法律为了保障男女双方与婚姻有关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婚姻法对婚姻中的各个事项作出规定。在新婚姻法第五条中规定了结婚应遵循自愿原则,那新婚姻法 第五条的自愿原则应如何理解?律图小编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 第五条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它包括二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二、哪些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条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男女双方的基本权益,结婚关系到双方很长时间内生活是否幸福,如果是受到胁迫而结婚,婚后必然不会幸福,同时,这种婚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