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收养登记性质相同,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其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指在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要件等缺陷。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无论起诉前的状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