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婚生子女超生罚款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非婚生子女超生罚款规定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各省市的处罚规定不同。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综述,非婚子女的出生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社会的负担,社会会收取相关的费用;如果是非婚超生现象严重是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的。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可以去当地的计生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