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生育政策调整后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通过并实行后,将取代现行《婚姻法》等9部单行民事法律,而《婚姻法》中有两处“计划生育”表述(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在《民法典》中已被悉数删除。
《民法典》之所以删除“计划生育”,原因仅仅在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已由《宪法》明确,而我国对于生育权的基本国策是“有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一项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法范畴,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体落实,《民法典》管不着。
二、计划生育是一项行政权还是民事权利?
计划生育是一项行政权,具体理由如下:
《宪法》当中有4处提及“计划生育”
分别是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这一条列入“第一章总纲”,能被写进总纲的都是基本国策,比如“各民族一律平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处是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列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这一章让人看着就热血沸腾的条款还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第三处是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处则在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这两条都被列入“第三章国家机构”当中。
这四处“计划生育”贯穿在宪法当中,从基本国策,到公民的基本义务,再到国家机构负责管理,说明计划生育管理是国家对公民的行政管理,而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
虽然《民法典》之中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删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时代结束了。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公民、计划生育相关国家部门,依旧需要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