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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