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将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明确归女方所有。现在我们夫妻无法再共同生活,决定协议离婚。前面提及的这套房子,准备约定归男方所有。请问离婚协议直接约定有效吗?是否需要做其他的法律补充措施?
答:离婚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约定处分房产条款有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离婚当事人最好在离婚登记前到公证处去撤销之前的公证。
1、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该房产处分约定合法有效。
2、但是因为之前已有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意思不一致,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对公证书的内容相应的调整。
3、公证书的撤销,需要采用撤销公证的行为可以是重新作出一份公证,撤销之前的公证。当然,如果直接卖掉房产将对应所得的款项直接交付给离婚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保留房子,最好还是去公证处重新做一份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