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是使得这一平等显得偏于男方。离婚时,女方所承受的社会压力是大于男方的,所以我国法律会在这一问题上得到公正,公平的体现。那么新婚姻法中,离婚的女方如何维权呢。
女方如何维权?离婚之诉中,女性朋友由于缺乏证据的收集,往往处于败诉(判决不准离婚)的境地,针对此种情况,本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想在离婚这场战争中取胜,那么只有在起诉前注意证据的收取。否则事后在取证不能。
《婚姻法》规定可以离婚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一方有过错。但在离婚中怎样取证,以下就加以说明。
一、如果配偶一方(男方)总是实施家庭暴力,女性可以在实施家庭暴力后马上报警(实施过程中很难报警),离婚之诉中可以申请法院去警方提取相关记录,在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女性一般存在家丑不外扬的特点,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邻居在场的可能性比较小。
如果一方有过错(第三者),在掌握了确切的情况下,可以跟踪,可以找私自侦探,录相或拍照。如果有第三者发来的攻击短信,就将短信保存好,由于短信存在易于删除,复制的特点,最好拿着手机短信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第三者打来攻击电话,最好录音。
《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征。现实中有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当成一种条件或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律师建议,现役军人的配偶通过协议途径离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
二、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
三、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
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想离婚,你只能向其领导表态,在得到(感动)领导支持后,他们会帮你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部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很讲程序,进行协调是必须的步骤,如果你能抓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的证据就会方便多了(如果他有的话)。 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你也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还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
最后说两点: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其必然性,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经营,需要付出。
提出的一些合理方法。在离婚时,女方如果是离婚被动的一方,当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表明婚姻中,另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条例,女方是可以得到最大的补偿的。同时对于军婚,则需要涉及到军队的管理,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