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二、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内容有哪些?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具体内容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对于生育权的认定,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及到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存在不道德的情况,但并不违法,相关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后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导致离婚的,应当根据离婚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