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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