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申办人携带材料至在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我国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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