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以除名或开除军籍的,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根据《兵役法》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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